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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31)

婚姻最本质的因素和基础应是夫妻间的感情,夫妻共同生活是基于感情的必然要求,这也是婚姻关系的重要内容。在本案中,虽原告提出双方常发生口角,但双方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达到破裂程度,只要双方互谅互让,多换位思考,多沟通交流,双方的矛盾是可以消除的,双方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加之,双方婚生女姜某某在原告起诉离婚时尚不满一周岁,原、被告双方的离婚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有可能对其生长产生不利影响,故本院对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四十、 张老太与子女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父亲去世前,三子女就母亲张老太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约定每人每月付给母亲500元赡养费。岂料一年后,张老太将房产无偿赠与了儿子李军,这下大女儿李丽、小女儿李菲都不愿意了。

2014年12月,张老太将李丽、李菲、李军三子女起诉至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支付每月赡养费500元(自2014年6月起)并承担本案诉讼费。开庭时,张老太因远在广东委托了代理律师出庭,小女儿李菲委托代理人出庭声称,2013年4月所签订的赡养协议三方并没有实际履行,自己也不同意继续履行;母亲张老太自己有退休工资、存款和积蓄,经济收入较高,生活较为宽裕,不属于没有经济能力,法律上明确规定属于不需要一定给付赡养费的范畴;此外,李菲还认为,本案是儿子李军假借母亲张老太名义起诉,实际是李军为了侵占母亲财产所为;因此不同意给付母亲张老太每月500元赡养费。

大女儿李丽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也不同意按照每月500元的标准支付原告张老太赡养费。理由是:第一、2013年4月的赡养协议系三子女所签订,并非与张老太签订,该协议已经于2014年11月正式解除,李丽已于2014年11月将《解除赡养协议通知书》邮寄送达至被告李菲、李军处,在李菲、李军签收后,2014年11月28日,该协议即已解除;第二、本案起诉并非母亲张老太本人意思表示,起诉书上的笔迹并非母亲本人签名,是李军假借母亲名义将女儿告上法庭;第三、2013年4月协议中明确约定:“母亲张老太养老居住房屋在有生之年不允许变卖和处分,留作晚年自用”,母亲张老太已将位于乌市价值40多万元的房屋无偿赠予给李军,李军表示自愿承担赡养及照顾母亲张老太的义务,李军的行为导致赡养协议中的客观情况发生了根本变化,故应解除该赡养协议;第四、原告张老太每月有固定退休养老金3000多元,加之还有个人积蓄存款7万元,经济收入较为富裕,不需要子女再给付赡养费。

被告李军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院提交了书面答辩意见,同意每月支付赡养费5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老太系乌鲁木齐某公司退岗家属,每月有养老金及其他生活补贴等近三千元收入。张老太与其丈夫李某结婚后生育长女李丽、长子李军、次女李菲三个子女。2013年4月,长女李丽于起草了一份“赡养协议”,协议约定:“一、母亲现有一套住房在有生之年不允许变卖,留作晚年自用,闲置期间可以酌情出租,但房屋租赁租金属母亲所有。二、母亲有自己的养老收入,…三子女需分别轮流承担陪伴照料义务,母亲由哪位子女照料陪伴,其他两位子女需每月支付500元赡养费,并于每月30日前汇入指定帐号,…”签订该赡养协议时,原告张老太知道且同意该份赡养协议的内容。协议签订以后,母亲先在大女儿李丽处生活,后于2013年11月底至2015年开庭时都在广东与儿子李军一同生活,之前李军也按月向母亲支付赡养费。大女儿李丽和小女儿李菲给母亲按月支付赡养费至2014年5月,后得知母亲将乌市的房子无偿赠与给弟弟李军之后,李丽和李菲不再给母亲支付赡养费用。2014年11月25日,李丽通过EMS给李菲、李军邮寄了解除赡养协议通知书,李菲收到通知书后书面表示同意解除赡养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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