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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7)

李某福今年65岁,与妻子育有两子,李甲和李乙。2001年妻子去世后,李某福一直未再婚,一人独居。后因土地被征收,李某福获得了政府各项补偿款近20万元。在过渡安置期间,李某福与李甲一起居住生活。现李某福以自己年老体弱、无生活来源为由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甲和李乙每人每月支付其生活费500元;另如果将来生病产生住院医疗费,两个儿子各承担50%。

李甲辩称,虽然自己身患残疾,妻子也长年患病,但他愿意与父亲同住。如果父亲坚持独居,他愿意每月支付500元生活费。如果将来父亲生病住院,他愿意承担一半医疗费。

李乙辩称,希望父亲与自己共同生活,但目前自己经济压力很大,每月只能支付父亲200元生活费。如果父亲将来住院,应当先由父亲用存款支付,不足部分自己承担50%。

(二)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李某福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其有权利要求成年子女对自己进行赡养。李某福在土地被征收后,虽然获得各项补偿款近20万元,但他没有自有房屋居住,需要租赁或购买房屋, 同时还需要购买日常生活资料。李某福目前每月领取养老保险金605元,参照重庆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李甲和李乙每人每月还应当向李某福支付300元生活费。李甲明确表示愿意支付500元,法院予以确认。另李某福并未举示证据证明其产生了住院医疗费,可在实际产生费用后另行向义务人主张。综上,法院判决李甲每月向李某福支付生活费500元,李乙每月向李某福支付生活费300元,驳回李某福其他诉讼请求。

(三)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年轻人生活压力不断增大,面对资源相对有限的现实,相继出现“啃老族”、“不管族”。“啃老族”在工作成家后,依然向父母伸手要钱;“不管族”念在父母有存款或者有生活来源,不履行赡养义务,任凭老人“自生生灭”。《婚姻法》第21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4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因此,子女不能因为父母有存款或者有一定的经济来源就完全将父母置之不顾,这不仅违反法律规定,也不符合中华民族“百善孝为先”的传统美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当在物质上、精神上、生活上给予老人全方面的关心和爱护,妥善安排老人的衣、食、住、行,鼓励老人健康生活、快乐生活,使他们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三十六、张某与蒋某婚姻家庭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蒋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后于2004年3月4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9月14日生育一子张某某。后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不睦。张某于2014年4月25日委托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对张某和张某某进行亲子鉴定。该中心作出的鉴定结论为:不支持张某与张某某之间存在亲生血缘关系。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由蒋某承担张某养育张某某的抚养费41387.5元并赔偿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同时查明,双方婚后于2006年共同购买位于大竹县某小区的门市一间,面积36.58㎡,产权人登记为蒋某。

(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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