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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12月4日公布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24)

平邑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刘平与孔霄经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仍未能和好,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刘平要求离婚,予以准许。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短,孔霄要求刘平返还依习俗给付的彩礼,予以支持,刘平应适当返还。故判决准予刘平与孔霄离婚。刘平返还孔霄彩礼款15000元。

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是婚约彩礼的数额问题;二是被上诉人及其弟弟王永所书写的彩礼清单及欠款确认条款的效力问题。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因双方已于2013年2月6日对婚约彩礼的数额予以核对,上诉人孔霄在庭审中提交刘永书写的彩礼清单应视为对清单确认数额的认可,因此,上诉人主张实际为被上诉人花费80600元,本院不予采信。针对第二个争议焦点,根据彩礼清单内容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之弟刘永只是作为女方家人代表在该清单上签字确认,上诉人孔霄与刘永之间并不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因此,上诉人主张如被上诉人不返还彩礼则彩礼应由刘永偿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双方签订该彩礼偿还协议后双方并未到平邑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现被上诉人刘平拒绝返还彩礼清单上载明的彩礼金额,则该彩礼偿还清单未生效。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已登记结婚这一事实及婚姻存续时间等实际情况判决被上诉人刘平返还彩礼15000元并无不当。遂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

(三)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离婚诉讼之前,往往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进行多次协商,在这一过程中,有可能会对上述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书面协议。对于签订协议后双方即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该协议成立并生效,协议内容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但在签订协议后未办理离婚登记的情形下,应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这对于均衡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因欠缺法律知识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提供最后的救济途径。


三十三、陈长臻诉陈路程、徐磊、徐春艳赡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原告陈长臻与朱兆芸于1986年经政府登记结婚,朱兆芸系再婚,1987年,朱兆芸带徐磊(1975年6月8日出生)、徐春艳(1978年2月10日出生)到山东省莒南县文疃镇大草岭后村与原告陈长臻共同生活。1990年5月13日,陈长臻、朱兆芸生育一子陈路程。1991年被告徐磊离家外出打工,1993年被告徐春艳离家外出打工。2012年2月,朱兆芸去世。原告陈长臻由于年事已高,且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困难。因三被告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陈长臻遂诉来本院,请求处理。

(二)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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