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律师网移动版

主页 > 民事 > 婚姻家庭 > 夫妻财产 > 财产分割协议 >

男方不满重新评估财产退庭抗议

原标题:男方不满重新评估财产退庭抗议

因为女方出轨导致感情破裂,10年夫妻一拍两散。2011年10月,蓬江法院审理了一宗协议离婚案,一审支持男方原告按协议分割财产的诉求,女方不服上诉至市中级法院后发回重审。上周一,当蓬江法院重审该案,第四次开庭欲启动重新评估财产程序时,男方认为法庭没有法律依据强行启动重新评估程序,退庭以示抗议。

女方??不履行《离婚协议》被诉

2011年3月26日,该案男女双方签订《离婚协议》分割财产,案例,并于2011年4月7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将协议交民政局备案。后女方拒不履行《离婚协议》,男方于2011年10月向蓬江区法院起诉,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理由充分,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女方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市中级法院,中院批示发回重审,1月11日开庭,前后已开庭3次,4月1日的第四次开庭,男方收到通知称法院要启动重新评估财产的程序。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该案是夫妻登记离婚后财产纠纷。法院根据女方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与男方共同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和领取《离婚证》等,认定女方在签订协议前后并未出现其自述的患有精神疾病、处于无法辨认自己行为的状态;法院根据女方提供的证据材料审理认为,证据只能证明双方夫妻关系恶化后的过激言语事实,并未能证明签订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此外,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达,不应该用社会评价意义的公平、等价有偿原则来衡量,驳回女方提出的财产分割显失公平的主张。“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蓬江区法院据此驳回了女方的反诉请求。

男方称,离婚财产分割协议首先由女方起草,案例,后经长达3个月的协商,双方协商过程中女方父母和哥哥一直参与其中。双方2001年年初登记结婚,2010年7月,女方在网上结识了一些男性朋友并发展为婚外情。男方出具了女方的《保证书》和多次认错求谅解的短信为证,认为自己是该离婚案件的无过错方,女方是有过错的一方,而《婚姻法》规定,该类案件的判决是以照顾无过错方为原则。

男方??不配合评估需承担法律后果

蓬江区法院重审过程中,就女方提交给法庭的几个关键证据,双方当庭进行了质证。记者从庭审记录中看到,女方提供的“被打伤的”照片,法庭当庭通过技术手段发现照片拍摄于2010年,并非女方所主张的2011年被打伤。女方称“被胁迫和失去人身自由”,男方则从女方工作单位提供证据,证明她在单位一直正常上班。

派出所提供的3份受伤报案笔录成了焦点。男方提供5份录音,证明当事派出所和当事民警默认是事后补做,而从笔录本身来看也存在蹊跷,女方报案称受重伤却没有验伤报告,律师,也没有找当事的另一方(男方)了解和核实情况,更没有立案。重审时,女方作为证据提交给法庭的3份笔录,重审法官称是一审法庭去派出所调取的;但一审法官庭审质证时,却只有一份笔录。

4月1日的庭审现场,法官就“评估”解释说:“法律依据是《民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男方反驳称,《民法》第七十六条说的是“鉴定”,不是“评估”。3月25日男方收到传票写明:“本次开庭的内容是针对评估鉴定,不涉及案件的其他审理,请为本次评估准备好相关的证据材料,请明确评估的具体内容、范围以及准备好移送评估机构使用的证据材料。”男方认为法庭打了“擦边球”,“除了第一个用的是‘评估鉴定’,后面的全部都是‘评估’”,男方当庭表示,法庭强行启动重新评估程序非法,“3月28日下午,我和律师专程去市检察院控申科请教相关问题,得到的答复非常肯定:‘鉴定’和‘评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概念。”男方当庭表示并抗议离庭。法官当庭表示,男方不配合导致无法评估或鉴定,将由男方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记者昨天联系蓬江法院办公室,得到的答复是该案下半年再继续庭审,判决结果出来后再联系南方日报记者,“现在法院审理案子都是公开透明的,欢迎媒体监督”。

南方日报记者 杨兴乐

男方不满重新评估财产退庭抗议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广告服务 | 诚聘英才 | 合作伙伴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 网站地图
    京ICP备14020278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