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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出轨财物送情人妻子起诉追回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随着社会的发展,离婚率越来越高,夫妻之间也由甜蜜的情侣关系变成斤斤计较的路人甚至是仇人,尤其是当涉及到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时。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解释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我们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纠纷提供了法律依据。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呢?

上世纪90年代初,黄丽和孙楠按照农村风俗办理了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之后他们结婚、离婚、复婚。在此期间,孙楠与女子方云发展成同居关系并给对方购房款、分手费、补偿费共计89万元。黄丽得知此事后,认为孙楠给方云的财物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便将方云告上法庭。

办了结婚仪式后,黄丽和孙楠共同经营了一家电气公司,生活较为富裕。2010年3月18日,律师,两人补领了结婚证,同年7月18日,两人协议离婚,并对孩子抚养、财产和债务分配等问题做出了约定。2013年8月7日,两人登记复婚。

2008年,孙楠认识了方云,此后两人发展成了同居关系,直至2016年3月分手。在此期间,孙楠陆续送给方云购房款、购车款、装修款及其他各种名目的款项共58万元,两人前后还签了四份《分手协议》,孙楠四次支付给方云的分手费、补偿费等多达31万元,以上共计89万元,其中有32万元是在2013年8月7日黄丽和孙楠复婚之后给付的。

2016年夏天,黄丽在清理家中物品时发现了多份《分手协议》,才知道孙楠与方云存在不正当关系。黄丽认为孙楠给方云的财物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孙楠未经其同意私自赠与方云的行为应属无效,方云应予返还孙楠赠与的89万元款项。

法庭上,方云称在她与孙楠交往的8年间从不知道孙楠结过婚并有小孩。孙楠赠给方云的财产都是两人在相处期间以男女朋友的名义赠与,方云所得的所有赠与均为善意取得,合法有效。

扬中法院新坝法庭审理认为,黄丽和孙楠于上世纪90年代初的婚姻应认定为事实婚姻。2010年3月18日,双方补领结婚证,婚姻效力及于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期间。2010年7月18日,双方协议离婚并就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也即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完毕。而在此之前,孙楠赠与方云的财产是否属于二人夫妻共同财产,因孙楠未到庭答辩,黄丽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故对黄丽要求方云返还该期间所得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0年7月18日至2013年8月7日期间,黄丽与孙楠已离婚,系同居关系,因而孙楠赠与方云财产的性质不能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置原则进行认定,故黄丽要求方云返还该期间所得款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3年8月7日,二人登记复婚后,孙楠和方云的婚外同居违反了婚姻法的禁止性规定,属于违法同居关系,而孙楠向方云的赠与也为他与黄丽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规定,夫妻一方超出日常生活需要擅自将共同财产赠与他人,这种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夫妻中的另一方以侵犯共有财产权为由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孙楠以代付购车款、装修款及分手费等方式给付方云款项的行为,案例,系赠与,但该赠与依法应认定为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行为,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且有悖公序良俗,应属于无效,方云与有妇之夫同居存在过错,据此而取得的财产理应返还。方云以其不知情并认为据此取得的财产系善意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因此,黄丽要求方云返还登记复婚后所接受孙楠赠与款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判令方云返还黄丽32万元。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哪些

一、 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论其对财产收益贡献的大小,夫妻双方均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二)、在夫妻离婚时,只要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共同财产的分割的权利是均等的,但这绝不意味着平均分配,那么,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依据什么进行呢?

1、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商处理”,也就是说,离婚时夫妻对财产的分割,双方应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依《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男女平等”的原则,不能歧视妇女,认为妇女挣的少,应少分,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尊重妇女的权利,保护妇女权利。

3、依《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 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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