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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具体流程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全国的专利工作;统一受理和审查专利申请,依法授予专利权。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准确、及时的要求,依法处理有关专利的申请和请求。
 
  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的流程:
 
  1、申请文件的核查与实审准备
 
  (1)核对申请的国际专利分类号
 
  (2)查对申请案卷
 
  内容:①查对启动程序的依据; ②查对申请文件;③查对优先权文件;④查对其他有关文件如国外检索资料
 
  处理:①进入实质审查;②返回流程部门
 
  2、实质审查
 
  (1)确定首次审查文本
 
  ①原始申请文本或应专利局初审要求补正的文本
 
  ②据R51(1) 主动修改的文本,最后一次提交的文本
 
  ③不符合R51(1) 提交的修改文本,一般不予接受,但在修改消除了原申请存在的缺陷且符合A33,有利于节约程序也可作为审查文本
 
  (2)阅读申请文件,理解发明,发现明显缺陷,并形成检索思路
 
  ①确定发明所解决的技术问题
 
  ②解决该技术问题所采取的技术手段
 
  ③采取该技术手段后所取得的技术效果
 
  3、检索前审查
 
  ①A5,A25 不授权的主题
 
  ②A2(2)发明的定义
 
  ③A22(4)实用性
 
  ④A26(3)充分公开申请全部主题
 
  属于上述情形时,则不检索而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特殊情形:
 
  ①A33 修改是否超范围
 
  ②R43(1)分案是否超范围
 
  ③A31(1)是否明显缺乏单一性
 
  明显缺乏单一性,则可不检索而发出分案通知书
 
  4、进入检索系统
 
  5、检索后的审查
 
  【1】优先权的核实。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需要核实优先权:
 
  检索到PX、PY、PE类文献。
 
  X: 一篇文件影响新颖性或创造性
 
  Y:与检索报告中的另外Y类文件组合而影响创造性
 
  A:背景技术文件
 
  R:任何单位或个人在申请日提交、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或者专利申请
 
  P:中间文件,公开日在申请大申请日与所要求优先权日之间
 
  E:抵触申请(任何单位或个人、同样发明、在先申请在后公开)
 
  【2】检索后缺乏单一性申请的处理(A31)
 
  【3】检索后权利要求书实质方面的审查
 
  (a)A22(2、3)新颖性创造性
 
  (b)A26(4)以说明书为依据
 
  (c)A26(4)权利要求清楚简要
 
  (d)R20(2)权利要求技术方案完整
 
  (e)A9(1)禁止重复授权
 
  【4】权利要求书形式方面的审查
 
  【5】说明书和摘要的审查
 
  6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审查的意见应当明确、具体,使申请人清楚了解其申请存在的问题
 
  7 答复期限为四个月
 
  申请人必须采用专利局规定的意见陈述书或补正书的方式答复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审查意见或结论已经作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虑。如果后续审查程序的审查意见或结论已经作出,对于此后在原答复期限内申请人再次提交的答复,审查员不予考虑。申请人提交给审查员征询审查员意见的信件不视为正式答复。
 
  8 继续审查
 
  (1)文本的确定,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文件(申请人应当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在答复期限内提交且符合R51.3,接受;修改的方式不符合R51.3,但其内容与范围满足A33,只要经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的前景,则可以接受。
 
  (2)补充检索(首次检索距离申请日不足18个月的;原先的检索不全面的等)
 
  (3)或授权
 
  (4)或驳回
 
  (5)或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
 
  9、审查的辅助手段
 
  (1)会晤
 
  (2)电话讨论在实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可以与申请人就申请文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电话讨论,电话讨论适用于解决次要的且不会引起误解的形式方面的缺陷。但审查员可以接受申请人主动提出的电话讨论的请求,讨论实质性问题;(会晤和电话讨论一般在一通后进行;经电话讨论后申请人同意修改的内容应当重新提交修改文件。)
 
  (3)调查、取证
 
  10审查决定
 
  (1)授权通知书:(必须是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情况;授权的文本必须是经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最后确认的文本)
 
  (2)驳回决定:
 
  驳回的时机
 
  1)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应予驳回情形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并给申请人至少一次陈述意见和/或进行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驳回决定一般应当在第二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之后才能作出。如果申请人在前次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未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和/或证据,也未对申请文件进行实质性的修改,则在此情况下,可以驳回。
 
  2)如果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即使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用已通知过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但只要驳回所针对的事实改变,就应当给申请人再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但对于此后再次修改涉及同类缺陷的,如果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足以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理由和证据予以驳回的缺陷,则审查员可以直接作出驳回决定,以兼顾听证原则与程序节约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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