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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对于人工授精的子女,没有血缘关系的另一方是否需要负担抚

       A女与B男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B男无生育能力。后夫妻二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A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2次,精子为其他男子的,均未成功。一年后,二人到医院,又为A女实施人工授精手术3次。不久,A女怀孕,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致使感情破裂。因此A女。

 

问题一:

      如果该孩子由A女抚养,该孩子与B男没有任何血缘关系,B男是否要掏?

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第25条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授精时,B男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几年中,B男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B男仍寄去抚养费。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7月8日在《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的复函》中明确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A女和B男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B男现在否认当初同意A女做人工授精手术,并借此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依照婚姻法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因此如果该孩子由A女抚养的话,B男应按照法律规定负担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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