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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度金视奖奖励要点

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新广五字第0940623838Z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七月十九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五字第0940623838Z号令订定发布全文12点;并自发布日起生效

  一、奖励宗旨行政院新闻局(以下简称本局)为奖励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及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以下简称有线电视业者)制作优良地方性节目、提升客户服务品质及推广民众接近使用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之公益性、艺文性、社教性节目专用频道(以下简称公用频道),以发挥社会教育及公共服务之功能,特订定本要点。

  二、奖励项目

  (一)节目类

  1.地方新闻奖

  2.专题报导奖

  3.论坛节目奖

  4.文教信息节目奖

  5.地方文史节目奖

  6.社区互动节目奖

  (二)最佳社区服务奖

  (三)公用频道推广奖

  (四)创新营运奖

  (五)最佳系统奖

  (六)有线电视特别贡献奖

  三、奖励对象

  (一)前点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六)款各奖项之参赛者资格如下:

  1.经本局许可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2.经本局登记之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及其从业人员。

  (二)前点第(三)款奖项之参赛者资格如下:

  1.经本局许可之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

  2.经本局登记之有线电视节目播送系统及其从业人员。

  3.非营利组织。

  四、节目类各奖项除应具备前点资格外,并应为节目之著作人(享有该节目完整著作人格权及著作财产权)。

  五、奖励名额及方式

  (一)节目类各奖项入围者,以3名为限,各颁给奖状1面及新台币

  2万元;每一奖项最佳者1名,各颁给金视奖1座及新台币10万元。

  (二)最佳社区服务奖入围者,以5名为限,各颁给奖状1面及新台币2万元;另依评审成绩取前3名,第一名颁给金视奖1座及新台币15万元,第二名颁给金视奖1座及新台币10万元,第三名颁给金视奖1座及新台币5万元。

  (三)公用频道推广奖入围者,以5名为限,各颁给奖状1面及新台币2万元;另依评审成绩取前3名,第一名颁给金视奖1座及新台币15万元,第二名颁给金视奖1座及新台币10万元,第三名颁给金视奖1座及新台币5万元。

  (四)创新营运奖,名额由评审委员会决定,各颁给金视奖1座及新台币10万元。

  (五)最佳系统奖,名额由评审委员会决定,各颁给金视奖1座及新台币20万元。

  (六)特别贡献奖,名额由评审委员会决定,各颁给金视奖1座。

  六、各奖项之评审工作,由本局或委托具公信力之相关民间团体或协会遴聘学者、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事宜。

  前项受托遴聘评审委员之民间团体或协会,应于评审委员遴聘前征询本局意见。评审方式及评选标准由评审委员会订定,并经本局同意后施行。

  七、对于入围节目或入围者之资格有疑义者,应于入围名单公布后10日内,检具相关书面资料向本局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八、获奖节目如有侵害他人权利或违反政府法令情形,经查证属实者,本局得撤销奖励,入围者及得奖者应将所得奖状、奖座及奖金归还本局。

  九、各项金视奖得奖者于得奖后一个月内得自费向本局申请复制金视奖奖座。

  十、得奖节目应由得奖者制作拷贝1份存放本局,并出具该节目之著作财产权人授权本局及本局授权之人,于3年内在观摩会、研讨会、公用频道中,公开上映之书面同意。

  十一、报名须知由本局另订之。

  十二、本要点有关事项如有疑义或其它未尽事宜,由本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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